装修合同中哪些条款是霸王?

09-23发表
浙江 杭州

魔鬼

【条款】 “本工程自验收合格,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为一年。”

 

【点评】 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》规定:在正常使用条件下,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时间为两年,有防水要求的厨房、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。该条款中关于保修期的约定不足两年,而且未另行约定厨房、卫生间和外墙面的保修期,故意减轻和免除其所应承担的保修责任,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
 

→偷换责任概念免除保修责任

 

魔鬼

【条款】 “甲方在验收合格后的十日内未结清工程款,将失去免费保修的资格。”

 

【点评】 保修责任是承包方基于其承包施工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,属于发包方所享有的主要权利之一。发包方未按期结算工程款,承包方可通过其他途径来寻求救济,承包方不得借此免除其所应承担的主要责任。

 

→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

 

 

魔鬼

【条款】 “甲方(消费者)无正当理由,不参加工程验收或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,并在三日内结清余款,如消费者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日内未向乙方付清全部余款,则视为消费者放弃保修权利;甲方(消费者)如不按时或无正当理由参加验收,装修企业可自行验收,甲方应予以认可验收合格。”

 

【点评】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应由消费者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,而不是由装修企业组织验收。因此装修企业不能在消费者未参加的情况下,自己验收,更不能让消费者认可其验收的结果,该约定将消费者享有的验收权利排除在外。同时,不结清工程款属合同违约,是另一法律关系,装修企业可通过协商或司法等途径来解决,不能以此为条件不尽保修义务。

 

→排除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

 

 

魔鬼

【条款】 “甲方(消费者)在项目施工前可以删减项目,但不得超过20%,项目开工后不得删减;工程减项不能超过合同总造价的30%,超过部分装饰公司应向消费者收取减项金额的10%作为损失调整费。”

 

【点评】 《合同法》规定,经双方协商一致,可以变更合同。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》也规定,住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合同变更的条件。装修公司以格式合同的形式,使用固定文字不给消费者商量的机会,限制和排除了消费者变更合同的权利,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
 

 

此外,工商部门在检查中还发现,多数装饰装修合同没有对室内环境质量(如空气等)确定具体标准。根据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》规定: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,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,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。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。检测不合格的,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,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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